本院受理原告杨炳娟与被告徐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徐志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龙湖村外寮39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炳娟与被告徐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60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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