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耀军诉被告叶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叶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众安路59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耀军诉被告叶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确认原告叶耀军与被告叶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叶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叶耀军定金3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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