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成光:
本机关现已对詹民光(男、身份证号码:3325221963
****0517)、詹成光(男、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0513)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调查完毕。经查明,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康馨医院东北侧房屋于2003年之前建设,2009年10月18日房屋一层进行修缮,并将二层最西侧一间进行加盖,现房屋共两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80.0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4.12平方米,该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机关拟决定:责令你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筑。
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我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瓯办罚先告字〔2022〕第000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我机关领取前述告知书(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景云小区1幢1号,联系电话:0578-6503217)。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