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的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青田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了坚强统计保障。
一、充分认识《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一)《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价值愈发凸显,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也愈发显著。此次《统计法》的修改,正是对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刻领会和具体落实。通过完善统计法律体系,加强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统计法》修改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总书记法制思想、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生动实践。党的二十大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此次 《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中 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固定为法律规定,必将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法制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统计工作中,同样需要坚持法制思维,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活动。新修改《统计法》在强化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法制思想的深刻理解和实践。这不仅有利于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也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三)《统计法》修改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新修改《统计法》在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使统计工作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这将有助于统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
(四)《统计法》修改是着力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推动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奠定制度基础,为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将有助于推动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准确把握《统计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此次《统计法》修改,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写入《统计法》总则,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 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为统计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根本指南,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三)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这些修改,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惩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有效防治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有力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不受侵犯,有力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此次《统计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紧紧围绕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重要制度性规定,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支撑。新修改《统计法》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三、强化宣贯《统计法》修改的重要精神
(一)聚焦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各级人民政府要专题开展新修改《统计法》集体学习,把深入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作为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必训内容和履职基本要求,着力强化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增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政治自觉,提高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担当。
(二)坚决扛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依托统计调查普法阵地,在9.20统计开放日、12.4宪法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向统计调查对象、社会公众开展内容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将统计执法监督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必要手段,坚持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常态化,定期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三)大力发挥统计“轻骑兵”作用。“数”说青田民生发展热点,进一步完善社会民生统计调查,围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体推进住户收支调查,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扎实开展月度劳动力调查,全力为青田高质量发展决策提供“统计智慧”。
(四)搞准搞实全链条闭环数据质量规范。坚决把统计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不断提高相关指标数据之间的匹配性、衔接性,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服务青田高质量现代化发展。
国家统计局青田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夏晓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