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还会对水土、大气质量造成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近日,县行政执法局再查处一起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件,严厉打击了擅自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夏某某、林某某分别驾驶浙C·8H***、浙C·3D***轻型自卸货车,将废瓷砖、编织袋等建筑垃圾倾倒在我县温溪镇温黄线路边温溪环卫大楼东北侧约500米处。本案首次由温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围绕案情展开调查,一方面由于建筑垃圾倾倒在斜坡无法进行手工丈量,执法人员通过对夏某某、林某某指认的驾驶车辆进行测量,倾倒3车建筑垃圾总体积为8.22立方米。另一方面先后对夏某某、林某某以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郑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情况,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调查终结时发现本案“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根据《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的规定,将本案移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调查核实,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消除违法行为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坚持“零容忍、严惩罚”态度不动摇,采取源头管控、重点区域巡查等方式持续加大对辖区偷倒建筑垃圾的执法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发现一起、追踪一起、处罚一起,严厉打击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营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市容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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