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聚焦耕地保护执法 发布2起土地执法查处典型案例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完成修正、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颁布实施,耕地保护的法治化手段不断推进,耕地保护责任全面压实。

除此以外,国家接连出台政策文件,对耕地保护责任压实、耕地质量全面提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等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9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党中央多次提出,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在今年6月25日,即第35个“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县自然资源局聚焦耕地保护执法,发布两起土地执法查处典型案例,以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

我县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5年至2024年期间,我县某公司擅自占用县某街道某村土地198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94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16161平方米)用于建设厂房、堆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立案调查。经鉴定,该公司所占耕地5.4855亩,均为水田(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同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二)以案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刑法》规定,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划出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红线,就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已经构建起行刑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坚持有案必查,应移尽移,彰显了政府守护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决心和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时刻牢记法律规定的底线和红线,不能以身试法,更不能知法犯法。

个人非法占用耕地案例

(一)基本情况。2023年年度卫片图斑中,我县某乡某村某村民非法占用0.5亩耕地进行硬化并用于非农建设。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户主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在规定期限内,户主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拆除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破碎硬化地面,清运建筑垃圾,恢复耕地耕种条件。鉴于户主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以案说法。自1999年卫片执法工作试点开展以来,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实现信息化监管。近年来,卫片执法工作聚焦耕地保护“国之大者”的鲜明导向,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不断提高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卫片执法工作机制,构建了从源头发现、查处整改到持续监管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还列举了几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执法既讲温度,也讲力度。温度体现在,对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力度体现在,对拒不整改者,绝不能失之于宽松软。

我国实施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当前信息化监管技术持续发展,监管水平持续提高,违法用地行为已经越来越难逃“天眼”,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土地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因各种原因已经发生违法行为的,一定要积极主动及时改正或者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及时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争取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否则将面临新建建(构)筑物被拆除/没收以及大额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人:魏娜;审核人: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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