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持证排污不是“免死金牌”,这家企业因超标被处罚

丽水市青田县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202551日起实施,本案是新标准施行后,企业因未及时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改造而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被依法予以处罚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处及时回应了新标准落地的监管需求,警示相关企业必须主动对标新规,加快老旧锅炉淘汰步伐,切实履行达标排放的法定义务。

案情描述:

202512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托“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对辖区内申报自行监测的企业开展非现场巡查。通过数据筛查发现,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新标准施行后,其自行监测数据均处于临界超标状态,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启动现场核查程序,对该公司“年加工2000吨拉链迁建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使用生物质锅炉为拉链生产供热,但废气处理仍沿用旧有设施,未按新标准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执法人员委托浙江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生物质燃烧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20261月,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氮氧化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213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证证载执行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表1规定的1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将检测结果告知企业,并同步开展普法教育和技术指导,企业立即启动整改,在第三方环保公司技术指导下,采取了更换低污染锅炉燃料、检修废气治理设施、优化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等措施。鉴于整改后废气仍存在超标风险,企业最终决定彻底淘汰生物质锅炉,更换为清洁高效的天然气锅炉,从源头消除污染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202612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非现场执法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本案充分运用信息平台,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开展数据巡查,精准识别异常线索,变“人海战术”为“数据定位”,有效锁定检查目标,提升执法工作效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实现“无事不扰、靶向执法”。

二是强化法规震慑效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标准施行后,部分企业存在观望心态和侥幸心理,错误估算违法成本与环保投入的关系。通过个案查处形成区域震慑,倒逼企业算清“环保账”“经济账”,主动加快锅炉淘汰升级步伐,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

三是践行执法服务理念,推动治理方式转型。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其制定整改方案,选择最优治理路径,推动其从“被动整改”向“主动提升”转变,既守住了生态环境底线,又助力企业绿色转型,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人:吴冬;审核人:王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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