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关于地名备案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口镇和合村“蛙蟆坑”自然村更名方案的批复》(青政发〔2026〕2号)文件精神,青田县海口镇和合村原“蛙蟆坑”自然村名称已依法更名为“下马坑”,并已完成备案手续,现予以公告。

凡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青田县民政局

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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