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黄小丽、罗时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黄小丽(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公路58号)、罗时标(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东源镇新大街3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黄小丽、罗时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9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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