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金荣与被告张福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张福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湖山小区122幢12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荣与被告张福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76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10时4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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